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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jyj-2020-00296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19-07-03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招生政策

晋中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中小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7-03 浏览次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促进高中教育协调发展,提升教育发展水平,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9〕1号)要求现就我市2019年中小学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

(一)公办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

1.小学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出生,年满6周岁的市域内本市或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均可以报名登记入学。适龄儿童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2019年8月31日前未满6周岁的儿童入学。

在园适龄儿童由家长在孩子就读幼儿园登记入学信息;未入园适龄儿童由家长携带相关证件,到当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入学信息,登记截止时间5月31日。

2.初中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组织所属小学认真核对小学毕业学生关键信息,按照户籍地和居住地“两证一致”要求进行登记,通过全国中小学学籍系统,统计年度县域内小学毕业生分布和人数,结合初中学校分布和学位情况,按照“免试、就近、划片、分配”原则,制定招生方案,公示划片情况,分批次进行招生。“两证”发生变动或在外地就读小学的本市户籍学生,需携带相关证件,到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相对就近入学。登记截止时间5月31日。

3.特殊群体

随迁子女入学以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学位充足的县(区、市)将随迁子女纳入服务区范围安排入学,学位紧张的县(区、市)统筹分配到相对就近学校入学,避免将随迁子女集中到少数学校。

残疾儿童入学。以当地残联备案的名册为依据,零拒绝、全覆盖分类入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就读的,安排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符合特殊教育学校入学条件的,安排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重度或多重残疾儿童少年,要确保建立学籍,并实行一人一案,送教上门。

留守儿童入学建立留守儿童档案,实施全程管理。以县(区、市)做好父母外出务工情况、监护人变化情况登记;农村寄宿制学校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需求,落实教育资助政策,确保留守儿童不因贫困而失学。

政府优惠对象入学对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性规定的学生(烈士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华侨子女、台胞子女、援疆干部子女、海内外高层次人才随迁子女)实行优惠政策,首次入学时,可在全市范围一次性选择中(小)学就读。符合上述条件的,需携户籍、身份证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介绍信、证明等材料到拟就读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登记,协调解决入学。登记截止时间5月31日。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控辍保学工作要求,全面排查当年度适龄儿童(少年)情况,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因特殊原因不能入学的,要登记造册。在掌握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入学信息、学校规模轨制、师资条件和学位情况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划定各学校招生片区,具体到街、道、小区名称,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要加强义务教育招生工作过程管理,抽调基教、督导等相关部门人员深入热点学校,对报名入学的适龄儿童(少年)资格进行核查,指导学校有序进行报名登记和招生录取,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在7月10日前将本县(区、市)义务教育阶段招生方案、划片示意图、规模轨制报告表(附件2)和招生工作进度表(附件3)报市教育局。8月20日前完成小学、初中招生录取工作。

(二)民办学校免试规范入学全落实

1.坚持属地管理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由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管理。民办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规范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民办学校开展各项招生工作时,要提前报告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民办学校必须与公办学校同步开展招生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招生方案(包括核准轨制、招生范围、招生计划、自主招生程序等)及广告宣传文案于5月10日前提交所在地县、市级教育行政部门,5个工作日内核办批复后,方可开展宣传和组织报名。若招生方案违背招生承诺要求,要重新修改,重新提交,直至符合要求。

2.严格规模轨制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已核定的办学规模、轨制确定县域内民办初中、小学招生计划(轨制、班额、人数),民办学校招生计划不得突破核定的规模、轨制。

3.实行招生计划管控

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计划分为本地(县域内,下同)计划与外地(县域外,下同)计划两部分,本地计划占总计划的30%,外地计划占总计划的70%,本地计划与外地计划根据前期报名情况可相互调节,打通使用,但招生计划调节后,招生方式也要做相应变化。对于九年一贯制、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初中招生应先满足具有本校小学学籍并愿意直升本校初中学段的学生,剩余计划再按本地30%、外地70%进行。本地计划与外地计划需要调节时,必须经过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

4.招生报名

小学、初中适龄儿童(少年)于5月20日--5月31日期间,到拟就读民办学校报名。6月10日前各民办学校将“报名情况汇总表”(附件4)报学校所在地县、市两级教育行政部门。

5.招生方式

民办学校招生采取随机派位和自主招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随机派位工作由各民办学校采用电脑程序自动摇号组织,自主招生由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组织进行,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纸笔测试。

(1)小学

外地生源由学校组织自主招生,外地生源不足、计划使用有剩余时,可转为本地计划,转为本地计划后,按随机派位的方式录取学生。本地报名人数小于或等于本地计划时,要全部录取,若有剩余计划,可转为外地计划,转为外地计划后,按自主招生方式录取;本地报名人数大于本地计划时,要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2)初中

首先录取本校小学毕业并愿意直升本校初中部的学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录取,剩余招生计划参照民办学校小学招生方式进行。若本校小学报名人数大于初中招生计划总数时,采取随机派位方式录取。

民办学校招生录取工作截止时间为7月15日。7月16日—7月20日各学校与被录取学生的家长(法定监护人)签订入学协议,并为已经录取的学生发放加盖学校和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专用章的入学通知书。7月25日各民办学校将“招生录取花名表”(附件5)报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县(区、市)汇总“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录取情况汇总表(附件6),报市教育局。

凡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公办学校学位;未被民办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公办学校学位空余情况统筹安排。

6.学籍建档

民办学校必须对应“招生录取花名表(附件5)”中招收的学生名单,为录取到本校的学生建立学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督查民办学校学籍建档备案情况,严禁招生工作结束后继续招收学生,严禁招收借读学生,严禁“人籍分离”。学籍建档工作截止时间9月30日。

(三)义务教育招生时间节点全同步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晋中市2019年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日程、任务一览表》(附件1)规定的时间及主要任务,安排本县的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工作进度,按时完成年度招生工作,营造公平、公正、规范、有序的招生环境,确保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顺利完成。

二、高中阶段学校招生

(一)继续实行“两考合一”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到校”政策

初中在籍应届学生和往届生都须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学校招生考试,文化课考试、考查、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初中毕业和高中招生录取的依据。继续实行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到校”政策,优质高中到校指标分配按照基础性均衡指标70%、评估性奖励指标30%的比例下放到县域内各初中学校。基础性均衡指标按照各学校实际在我市参加中考人数同比例下达,评估性奖励指标由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五率”“两看”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教学督导评估结果分配。学生是否具备指标生资格,按照《晋中市教育局关于2015年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100%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指导意见》(市教基字〔2015〕17号)中的要求认定,择校生和留级生不得享受到校指标。民办初中学校享受优质高中招生名额“100%指标到校”政策,由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晋中市教育局《关于2019年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分配到民办初中学校的指导意见》(市教基字〔2019〕3号)制定分配办法。

(二)严格管控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计划

以县(区、市)为单位对普通高中招生计划实行总量控制,根据本县(区、市)当年中考报名人数的55%核定各县(区、市)普通高中(含民办)招生计划,特殊情况不超60%,并结合各普通高中学校办学能力、近年招生实际和规范办学行为情况,逐校核定招生计划。严格控制20轨以上和4轨及以下的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再审批新增20轨以上和4轨及以下的学校。

民办学校高中招生计划必须符合核定的办学规模、轨制,不得突破。招生计划分校内计划(面向本校初中毕业生的计划,下同)和校外计划,校内计划占总计划的70%,校外计划占总计划的30%。校外计划分本地计划和外地计划。民办普通高中学校在取得生源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并报省教育厅审批后,可以跨地市招生。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县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和职业高中学校招生计划(轨制、人数),报市教育局审核。

(三)做好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

所有普通高中学校(含民办)按照市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按照规定的招生范围、招生数量、招生时间、招生方式同步招生。原则上普通高中不得接收借读学生,特殊情况下需要借读,校长一律要作出廉政承诺。

1.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以县(区、市)为单位划定,市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审核确定,各县(区、市)不得随意变更。各县(区、市)以初中学校为单位,根据考生志愿,在达到所在县(区、市)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指标生中,按中考成绩排序,择优录取,到校指标的录取一次性完成率应不低于97%。剩余指标转为所在县(区、市)缺额计划,在未录取的且达到所在县(区、市)优质普通高中指标到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所有考生中按照“全县排序,择优录取”的原则补充录取。

学生未先填报本县(区、市)普通高中(含指标到校计划、缺额计划和民办普通高中)而直接填报外县(区、市)普通高中(含民办普通高中)的,一律按无效志愿对待(东山五县考生报考榆次一中和报考全市范围招收特长生学校的除外)。

2.公办普通高中学校招生

公办普通高中学校采取统一招生录取的方式,划定全市普通高中备案线,根据考生志愿和学生考试成绩,择优录取。

3.民办高中学校招生

民办普通高中学校按照市教育局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录取学生必须达到本市民办高中学校录取备案线。单办高中的民办学校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和完全中学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按照校内计划和校外计划分别择优录取,校内计划与校外计划其中之一如有剩余,剩余计划可相互调节,依据学生报考志愿和中考成绩择优录取。校内计划与校外计划需要调节时,必须经过市教育局审核批准。

4.体艺特长生招生

体育、艺术特长生招生比例一般不高于本校招生计划的3%,特色办学水平突出的学校可根据组队、组团需要适当增加,最多放宽到一个标准班人数,经市教育局批准认定的体育、艺术特长生基地校可以打破区域招生限制,按照“一校一策”的原则确定招生范围。各普通高中学校根据市教育局批复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招生范围及有关规定进行招生。体艺特长生专业测试,由招生学校在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监督下组织进行。

5.中职学校招生

各县(区、市)结合当年初三毕业生总人数和各高中阶段学校实际,按照生源总量的45%下达中职学校招生计划。鼓励达到普高最低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学生和动手能力强、职业倾向明显的学生报考中职学校,接受职业教育。初中毕业学生可以通过统一填报志愿或者直接凭中考准考证到中职学校报名就读。

三、工作要求

(一)坚决落实招生工作“十项严禁”

2019年中小学招生继续按照教育部十项严禁规定,严格规范学校办学及招生行为。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教育行政部门也不得对学校中高考情况进行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大班额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义务教育(含民办学校)招生入学的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和义务教育控辍保学法定职责,保障区域内适龄儿童少年全部接受义务教育。坚决遏制产生新的大班额、大校额,保证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控制在标准班额(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三)继续执行阳光招生均衡编班

继续坚持招生政策、招生学校资格、招生计划、考生资格、录取程序、招生结果、考生咨询及申诉渠道、重大违规事件及处理结果“八公开”,增强工作透明度,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继续实施阳光招生、均衡编班。所有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都要参加8月28日由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的阳光招生、均衡编班仪式。按照《晋中市教育局关于统一举行2012年义务教育中小学新生编班仪式的通知》(市教基字〔2012〕31号)要求,制定编班手册,布置编班会场,邀请相关部门人员参与编班全过程,坚持“三公开”“三不动”原则,现场公布编班结果。

(四)实行民办学校招生公开承诺制度

所有民办学校要签订规范招生公开承诺书,严格执行省、市、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的招生规定。

(五)加大监管力度严格执纪问责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开展督导。要紧盯招生重要时段、重点环节,通过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和暗访等方式加强监管,坚持零容忍态度,发现一起,核实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绝不姑息。对于违规招生引发较大社会影响的区域或公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约谈有关负责人,并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违反规定“掐尖”摸底、组织学科测试、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选拔生源、违反规定超计划、超范围招收学生的民办学校,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当年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等处罚,并纳入民办教育管理信息系统黑名单和诚信管理系统黑名单,计入年检考核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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