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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jz-jyj-2021-00421 发布机构:
生效日期: 2021-11-30 废止日期:
文 号: 所属主题: 学生资助奖励

晋中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制度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1-30 浏览次数: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进一步提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受教育的权利,根据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基一〔2013〕7号)、《山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晋教基〔2019〕19号),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市各级人民政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的小学、初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及其他依法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以下简称“中小学校”)和在这些学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中小学生”)。

第三条 全市统一使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电子学籍系统”)对中小学生学籍实行信息化管理,在省级统筹的基础上,市、县分级负责,学校具体实施。

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的相关规定要求;统筹本市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本市普通高中和直管中小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对普通高中、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学籍进行相应管理。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作为学籍管理部门指导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并应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相应管理;督促中小学校按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做好学生学籍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上报辖区内中小学校学生学籍信息变动情况。

中小学校负责学生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应用电子学籍系统开展日常学籍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学籍建立

第四条 小学初次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该为其采集录入学籍信息,并从学生入学之日30天之内为其建立学籍档案,通过电子学籍系统申请学籍号。

第五条 学籍档案分为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电子档案纳入电子学籍系统管理,纸质档案由学校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六条 初中、普通高中学校各年度录取新生后,市、县学籍管理部门须在各学年开学30天内核准本行政区域内初中、高中学生录取花名,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接续管理新生学籍。毕业学校应保留电子档案备份,同时保留必要的纸质档案复印件。学生最后终止学业的学校应当归档永久保存学生的学籍档案,或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学校不得以虚假信息建立学生学籍,不得重复建立学籍。

学籍管理实行“籍随人走”。除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和普通学校接收特殊教育学校学生随班就读外,学校不得接收未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的学生入学。残疾程度较重、无法进入学校学习的学生,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为其建立学籍。

第八条 学校合并,其学籍档案移交并入的学校管理。学校撤销,其学籍档案移交原学校隶属的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单位管理。

 

第三章 学籍变动管理
   第九条 各类学籍变动的管理按照省教育厅制定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执行。

第十条 在接受基础教育教育期间,正常升级学生的学籍信息更新,由电子学籍系统自动完成。

第十一条 学生因入学、休学、复学、转学、退学等原因使学籍信息发生变化及学籍进行转接、毕业(结业、肄业)时,学校应及时更新确认电子学籍系统中的有关信息,并将证明材料归入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档案。学籍管理部门应对学校学籍档案和学生学籍变动信息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 学生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修改学生基础信息的,凭相关证明文件向学校提出申请,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发起变更申请,并报学籍管理部门审批核办

第十三条 学生转学的,审批过程在网上完成。转入学校应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启动学籍转接手续,转出学校及双方学校学籍主管部门予以核办。
  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学籍管理部门应当分别在审核同意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转接。学生办理学籍转接手续后,转出学校应及时转出学籍档案,并在一个月内办结。转学一般应在学期初15天之内办理。
  转学成功后,转入学校依据收到的学籍档案为学生接续档案。
   第十四条 特殊教育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可以转入新学校,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学生休学期间学校应为其保留学籍。

休学结束后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学申请核准复学的学生,由学校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管理部门登记后做复学处理。

第十六条 丧失学习能力、出境定居申请退学的小学、初中学生和符合退学情形申请退学的普通高中学生,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持相关证明向学校提出书面退学申请,并填写《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经学校审核同意并报学籍管理部门批准后,准予退学。学校应及时通过电子学籍系统对退学学生做异动处理。

学生出境定居后又回到境内并仍在我市接受基础教育的及新移民到我国并在我市落户、申请在我市中小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按规定恢复、新建学籍。

第十七条 学校应将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辍学情况依法及时书面上报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籍主管部门,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并利用电子学籍系统进行管理。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八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根据学籍管理要求,选配身体健康,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优良,熟悉学籍管理规范要求,在编在岗的工作人员承担学籍管理工作。加强学籍管理员专业培训,保持相对稳定,需调整的,要及时报上级学籍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为学籍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保障,包括学籍管理专用电脑、扫描打印一体机、微单数码相机等。

第二十条 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建立学生学籍信息保密制度。非经学籍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学籍信息一律不得向外提供,严防学籍信息外泄和滥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要在学期初,复核在校生人数,报市、县教育行政部门,保证学籍注册(录取)数据和学籍变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每年4月以县统计当年初中毕业学生巩固(保留)情况和中考报名情况,报市学籍管理部门。

第二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关注电子学籍系统“控辍保学工作台账”项目,做到人账相符,动态销号。

第二十三条 学校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校长和主管领导责任;非经校长或主管领导同意而私自变更学籍信息造成不良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学籍管理员责任。
   第二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违反本制度的规定,由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在本市中小学校就读的外籍学生和港澳台学生学籍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适用于全市所有的公、民办中小学校。

本制度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学籍管理有关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以本制度为准。国家或省已作规定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在校生分班名册.doc

附件2山西省中小学生休学、复学申请表.doc

附件3山西省中小学生退学申请表.doc

附件4毕业生花名册.doc

附件5.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登记表.docx

附件6.学生基本信息表.xls

附件7.山西省普通高中结业(肄业)证明书式样.doc

附件8.山西省中小学生学历证明书式样.doc

附件9晋中市中小学生转学申请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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