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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教育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的意见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晋教师〔2019〕14号

各市教育局、编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发〔2018〕4号)精神,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统筹管理,逐步建立事权人权财权相统一的中小学教师管理体制,促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根据《中共山西省委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晋发〔2018〕29号,下称《实施意见》)、《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县域内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晋政发〔2017〕14号)和《教育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意见》(教师〔2014〕4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推进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全面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是新时代教师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我省《实施意见》提出的具体工作任务。各级各部门一定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对于加快建设新时代山西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的重要意义,按照“县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编制总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核定岗位总量,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总量内统筹管理教师,学校按岗聘任、聘期管理”的总要求,建立“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牵头负责,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精心制定改革文件,周密部署改革工作,确保2020年全省117个县(市、区)全部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如期完成《实施意见》中提出的“实施中小学管理体制改革推进计划”工作任务,为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改革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提供坚强的队伍保障。

  二、推进安排

  为确保全省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工作目标任务如期完成,分三个阶段推进:

  第一阶段(2019年4-9月):各市根据省的指导意见制定出台市级政策文件,并确定2-3个试点县(市、区)制定政策文件、启动试点工作。9月30日前,各市及试点县(市、区)的政策文件报省备案。

  第二阶段(2019年9-12月):各市指导所属非试点县(市、区)全部完成政策文件的制定工作,12月31日前,以市为单位向省集中报送所属县(市、区)的政策文件。

  第三阶段(2019年12月-2020年9月):各市总结试点经验,安排部署改革推进工作,2020年9月,全省117个县(市、区)全部实行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

  三、改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所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为完善以县为主的义务教育教师管理体制,强化县级统筹管理中小学教师队伍职能,各地可将普通高中和公办幼儿园在编在岗教职工同步纳入管理改革范围。

  (二)主要内容

  1.规范和创新中小学编制管理。建立县(市、区)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控制、动态调控”机制。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会同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和教育发展新需要,依据生源变化定期核定本县(市、区)域内教职工编制总量。对学生规模较小的农村中小学,要按照生师比与班师比相结合的方式核定;对于确需保留但规模偏小、班级学生人数不足5人的学校和教学点,可采取一班一师包班的办法配备教师;对于农村小规模学校和教学点的音体美及外语、计算机等学科教师,要采取“一校设岗、多校使用、巡回走教”的办法,以中心校为单位、以教师工作量为依据配置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教职工编制总量内,按照班额、生源以及师资结构等情况具体分配到各学校,实行动态调整,并报机构编制和财政部门备案后实施。组织人社部门及时编制年度人员计划,保证专任教师“退补相当”。严禁在有合格教师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长期聘用编外教师。确保区域内所有中小学开齐开足国家规定的课程。义务教育学校核定编制难以满足教学需要的,经县级编委同意后,可在本级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编制总量内调剂解决。对适合社会力量提供的工勤和教辅等服务,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保障。

  严禁以任何形式挤占、挪用、截留中小学编制。中小学编制确有富余的,应由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县级编委同意后,可调剂至公办幼儿园统筹使用。严禁在编不在岗和以各种形式“吃空饷”。严禁中小学校使用编外代课教师。切实解决学校间教师资源配置失衡、部分学校师生比严重倒挂、小规模和空壳学校人浮于事等问题。对因布局调整或学生人数减少,现有教师队伍富余的县(市、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富余人员的集中管理培训,培训合格后转岗到公办幼儿园任教。

  2.规范和创新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办法。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量内,分学段核定中小学各类岗位数,并根据县域内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变动情况及时调整岗位数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核定的岗位总量内,结合学校生源数量变化、教师学科结构等因素,按照优先满足教师系列专业技术岗位,合理统筹辅系列专业技术岗位,严格控制管理岗位,大力精简工勤岗位的要求,统筹配置到具体学校。在分配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时要向农村学校、薄弱学校倾斜。中小学专业技术岗位出现空缺时,由学校按条件推荐教师参评专业技术职务并按政策规定聘用,严禁对岗位使用进行前置性审批或以其它方式审核审查。

  3.完善中小学教师准入和招聘制度。全面推行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制度。新入职教师必须取得相应教师资格。提高新招聘教师学历要求,逐步将幼儿园教师学历提升至专科,小学教师学历提升至师范专业专科和非师范专业本科,初中教师学历提升至本科,有条件的地方将普通高中教师学历提升至研究生。教师公开招聘办法要符合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师职业特点,强化对申请入职人员的品德和思想政治素质考察,考试科目的设置和内容要突出岗位特点和职业适应性,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采取先面试后笔试的办法,使热爱教育事业、真正适合当教师的人才进入教师队伍。

  4.健全中小学教职工岗位聘用制度。落实学校用人自主权,全面实行中小学教师聘用合同管理。学校在核定的编制和岗位内科学制定本校岗位设置方案,依法依规做好聘用合同的签订、履行工作。全面推行竞聘上岗制度,建立竞争择优、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推动义务教育学校干部教师轮岗交流。教师可以在学校内部竞聘,也可跨校竞聘上岗。跨校竞聘岗位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公布。对于校内竞聘、跨校竞聘后仍未上岗的教师,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实际进行统筹调剂安排。对没有竞聘上岗且不服从统筹调剂安排工作的,在原工作学校待岗培训,待岗培训期不超过12个月,待岗培训期内,只发放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不享受奖励性绩效工资;待岗培训结束后仍未能竞聘上岗的,各地要建立退出机制。

  5.规范中小学教职工聘用管理和绩效考核。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教师考核评价、评先选优、职称评聘、绩效考核和绩效工资分配等工作。要严格聘期管理,搞活内部用人机制,严格教师岗位的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在编不在岗人员、长期请病假人员、不坚持中小学教育教学工作一线人员或坚持一线工作但教学工作量不满规定人员的管理和绩效考核,严格按照其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中小学教师教学工作量标准,兑现其工资待遇。中小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要积极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对晋升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后不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或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但工作量不满规定的,要通过严格考核降低其专业技术岗位聘用等级。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依托现有机构,统筹负责中小学教职工人事档案的集中管理、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以及有关服务工作。

  6.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导向,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和社会多方参与的教师评价机制,通过严格考核、科学评价,逐步建立教职工退出机制。要加大教师人事制度改革力度,形成政策合力,激励广大中小学教师奋发有为、干事创业,营造教育系统风清气正的良好环境。教师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学校可以调整岗位,或者安排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教师无正当理由不同意变更岗位的,或者虽同意调整岗位,但到新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学校有权按照规定的程序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合格等次的,依法解除聘用合同。长期在编不在岗人员、休病假期满未按期到岗承担教育教学工作任务人员、请事假超过国家规定期限人员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7.完善教职工合法权益保障机制。学校制定的教职工竞聘方案、考核办法等,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对聘任和考核结果,须公示7个工作日以上,充分保障教职工的参与权和监督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部门要完善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和教职工维权服务机制,让教职工有充分、畅通的诉求渠道。对学校违背政策和程序的聘任行为,坚决予以查处。要不断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确保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者高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营造尊师重教的良好氛围。

  8.统筹做好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市、县(市、区)所属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工作。市、县(市、区)要围绕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强化对市直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幼儿园人事制度改革的政策指导,形成有利于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的良好氛围,对“县管校聘”管理改革中未予聘用或分流的教职工要妥善安置,确保形成合力,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四、组织领导

  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实行省级统筹指导、市级组织推动、以县为主实施的工作机制。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建立教育、人社、编制、财政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合作的工作机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做好本地义务教育教师“县管校聘”管理改革各项工作。市、县(市、区)分管领导是该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市、县(市、区)该项改革工作推进负总责。在改革过程要坚持正确舆论导向,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加强教育引导,统一思想,营造良好氛围。对改革举措,要充分论证,积极探索,稳步推进;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要提早研判,做好预案;对改革中遇到的问题、意见或建议,请及时报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省、市、县各部门原先下达的有关文件与本文件精神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山西省教育厅   中共山西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9年4月29日